北京理工大学论坛

标题: 201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 [打印本页]

作者: 绿青蛙    时间: 2014-1-10 11:28
标题: 201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
201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
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综合参考答案
三、简答题:第31 - 33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31.简述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参考答案】
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1)法律调整的范围是有限的。法是众多社会调整手段中的一种,而不是唯一的一种。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但不是唯一手段。国家用以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除法律外,还有经济、政治、行政、思想道德、政策、纪律、习俗、舆论等多种手段。法在社会生活调整中具有主导地位,但是并非所有问题都可以适用法律调整。很多社会关系需要由法和其他手段并行调整,在对有些社会关系的调整中,法只能起到辅助作用;对有些社会关系而言,法并不是有效的调整手段,比如人们的思想、信仰或私生活方面,就不宜采取法律手段加以调控。
    (2)法的特性与社会生活的现实之间存在着矛盾。作为一种规范,法必然具有抽象性、稳定性特征,而现实生活中的问题却是具体的和不断变化的。法还具有保守性,它总是落后于现实生活的变化,而立法者认识能力上的局限性也会使法律存在着某种不合理、不科学的地方。
    (3)法的制定和实施受人的因素的制约。如果没有高素质的立法者,就不可能有良好的法律。即使制定得很好的法律,也需要合适的人正确地执行和适用,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如果没有具备良好法律素质和职业道德的专业队伍,法律再好,其作用也是难以发挥的。另外,法律的实施还需要大多数社会成员的遵守和支持,如果社会成员缺乏一定的法律意识,缺乏自觉遵守法律的思想道德风尚和习惯,法律也不可能有效地实施。
    (4)法的实施受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因素的制约。法总是十分依赖其外部条件,其作用总是容易受到社会因素的制约,其中的主要因素有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执法机关的工作状况、各级领导干部及普通公民的法律观、传统法律文化等等,这些因素都会对法的实施形成制约。
【考查知识点】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32.简述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的土地制度。
  【参考答案】
1.198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2.2004年宪法修正案完善了土地征用制度。在原有的对土地实行征用的基础上,区分为“土地征用”和“土地征收”,并增加了在土地征用和土地征收的同时,应当给予“补偿”的规定。
【考查知识点】宪法修正案关于土地的规定。

33.简述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参考答案】
①规定了“五院制”的政府组织形式。
②罗列了一系列公民权利与自由。
③建立了国民党一党专政的国家制度。
④利用国家的名义,发展官僚资本。
【考查知识点】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欢迎光临 北京理工大学论坛 (http://bitbbs.cn/) Powered by Discuz! X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