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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分享] 201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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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0 10:41:5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1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
法律硕士(法学)参考答案
三、简答题:第31 - 34小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
31. 简述刑法中危害结果的分类。
【参考答案】(一)
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状态。
危害结果可以表现为物质性和非物质性两种情况。物质性的结果通常可以根据数量、重  量、状态或价值直接计量出来。非物质性的结果往往是无形的、抽象的,一般不能计量,但是根据案件的全部事实和情节,对非物质性的结果仍然可以确定危害的严重程度。
【参考答案】(二)
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状态。
危害结果分:广义的危害结果和狭义的危害结果。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所有犯罪都具备的,因为任何犯罪都会有危害结果,但刑法上的危害结果仅指狭义的危害结果,即认为危害结果只是犯罪行为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现实损害,这种危害结果是直接的物质性损害
【考查知识点】危害结果的分类

32.简述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
【参考答案】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防治环境污染的管理制度。本罪的对象为危险废物。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造成环境污染,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行为人对这种事故及严重后果本应预见,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
【考查知识点】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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