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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分享] 201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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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0 11:20:0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38、2012年春节过后,甲外出打工,将一祖传瓷瓶交由邻居乙保管,乙因结婚缺钱,谎称瓷瓶为自己所有,
将其按照市价卖给了丙,得款1万元。2012年7月,乙见甲的房屋有倒塌危险,可能危急自己的房屋,遂以自己的名义请施工队加固甲的房屋。施工结束后,经结算需支付工程款2万元。2012年底甲回村因瓷瓶处分和工程款支付问题与乙发生纠纷。
问题:
   (1)丙能否取得瓷瓶所有权?
   (2)乙出售瓷瓶是否属于侵权行为?为什么?
   (3)施工队应向谁请求支付工程款?为什么?
   (4)乙聘请施工队为甲加固房屋的行为是否构成无因管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
(1)丙能取得瓷瓶所有权。乙将甲的瓷瓶出卖,构成无权处分,丙不知情,是为善意,且以市价购买,由题目也可得知已交付于丙,所以丙可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瓷瓶的所有权。
    (2)乙出售瓷瓶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因为甲将瓷瓶放于乙处,乙便负有保管义务。乙擅自将瓷瓶出售,具有侵害甲财产权的故意,实施了出卖甲瓷瓶的行为,侵害了甲的财产权,且出卖瓷瓶的行为与甲的财产权受到损害有因果关系,所以乙出售瓷瓶属于侵权。
    (3)施工队应当向乙请求支付工程款,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施工合同签订双方是乙与施工队,施工队只能向合同相对人请求履行合同义务即支付工程款,而不能请求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支付工程款。
    (4)乙聘请施工队为甲加固房屋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因为乙具有为甲谋利益的意思,实施了为甲谋利益的行为,且乙没有法律规定或约定的义务,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我国法律还规定,为他人管理事物兼具为自己利益者,不碍无因管理之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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